法制的变迁-从郑人铸刑书说开去

《春秋左传》记载:鲁昭公六年三月,郑国人把刑书铸在了鼎上。晋国的叔向派人捎信给郑国的执政子产,信上说:“从前,先王根据事情的轻重来判断罪行的大小、决定惩罚的轻重,而不制定各种刑律法制,是因为担心百姓会产生抗辩之心的缘故。即使这样,还是不能禁止百姓的各种犯罪行为,所以用道义来加以约束,以政令来进行纠正,以礼仪来推行,以信用来维护,以仁爱来奉养。”

“如果百姓知道有了刑书,就会产生依据法律与长官争执的念头。大家各自征引刑书,都心存侥幸,指望自己的争执能够获得成功,这样百姓就无法管理了。夏朝百姓违反政令,就制订了‘禹刑’;商朝百姓违反政令,就制订了‘汤刑’;周朝百姓违反政令,就制订了‘九刑’。这三种刑法之所以会出现,就是因为道德(比照上古时期)已经开始衰败了。”

叔向又说:“现在你在郑国执政,制订了‘禹刑’、‘汤刑’、‘九刑’那样的刑书,而且还要把刑书铸在鼎上。想靠这种方法管理百姓,不是太困难了吗?《诗经》中说:‘仿效文王的德政,四方诸侯日益归服。’《诗经》中又说:‘仿效文王,天下诸侯都会信赖。’如果能够这样,哪里还需要刑法呢?何况现在百姓已经有了争执之心,他们会舍弃礼仪而专门征引刑书,像针尖一样的小事都会去斤斤计较,百姓间的法律纠纷会越来越多,并且会争相贿赂,这样郑国恐怕就要衰亡了。我听人说:‘国家将要灭亡的时候,法令必然制订的很多。’说的大概就是这样的情况啊!”

鲁昭公二十九年,晋国也把刑书铸在鼎上公布,当时就受到孔子的批评,而孔子所说的话几乎和叔向一样。可见孔子也是反对将成文法公布于众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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